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电子文档、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管理本辖区的城市建设档案,并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八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地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