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定(2006年修订) (2003年3月26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的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进行。 第四条 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