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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定(2006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定(2006年修订)
(2003年3月26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的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进行。
  第四条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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