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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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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通知
珠府〔2006〕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区、街道办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意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模、物业性质、社区建设等因素。
  鼓励多个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成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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