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现就贯彻《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上海是我国保险业的发祥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市场体系逐渐完善,服务领域日益拓宽,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但与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与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比较低,保险业占金融业的比重也不高,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功能,而且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发展保险业,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能力的抓手之一,在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快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今后一段时间,上海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改革与创新并举,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治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险市场,优化保险结构,稳步提高保险规模、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努力使上海成为全国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先行区、风险防范的示范区、产品创新的试验区。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快上海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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