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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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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6
【实施日期】 2006-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责无旁贷,国土资源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大有作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着重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重大的支持,也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首要职责。
  (一)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要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完成易地补建同等面积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按当地的最高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规定,确保基本农田的用途不改变。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应限制在种植业,并不得破坏耕作层。已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降低。
  (二)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是保持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力度,确保到2007年底全省建成并保有标准农田1500万亩。今年全省要建成3个国家级、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各地要在认真落实省政府现有的各项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建设促保护。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项目,必须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避免城镇建设发展占用标准农田。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防止边建设、边占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不得擅自将标准农田调整为建设留用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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