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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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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6〕87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医疗难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办发[2004]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农村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是:

  (一)五保户;

  (二)特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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