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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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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基本解决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就我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和原则
  在“十一五”期间,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通过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以农村生活垃圾、水环境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中小企业污染、建筑垃圾、道路垃圾整治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到基本遏制农村环境污染、明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的目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会同各区(市)县政府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
  (一)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全市农村区域内建立起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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