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吉安市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吉安市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5]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持有或占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凡由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革、债转股、破产和行业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出资监管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独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其下属独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