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 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与收费管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部署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物价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1、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思想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切实增强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责任感。价格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是否规范,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是否稳定,农产品价格结构和工农业产品比价关系是否合理,农村收费管理政策是否落实,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物价部门责无旁贷,任务艰巨。 3、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价格调控、价格管理、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重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4、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粮食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站点要挂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5、认真落实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认真执行烤烟、桑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完善分等定级体系,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对鲜活农产品运销继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车辆通行费;继续认真落实禽类产品养殖、加工、出口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 6、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依法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完善办法,加强征管,规范使用。要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实施价格补贴、贴息及无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 三、加强涉农价格与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加强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控。继续对尿素等重要化肥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控制。对碳酸氢铵等其他化肥品种,授权各市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必要的监管、调控措施。认真落实扶持化肥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种子、饲料、农药、农膜、柴油等农资价格的监控,探索建立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8、稳步推进农村电价改革。结合新一轮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的实施,在济南、淄博、枣庄三市试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落实和完善针对农民的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降低农民电费负担。全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9、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按照保本原则,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