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对南京市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宁建安监字〔2006〕21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宁建工字[2006]106号文件《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15日起对南京市区范围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南京市主城区(包括:鼓楼、建邺、玄武、白下、秦淮、雨花、栖霞、下关区)内在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要求 南京市区范围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自安装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以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时间为准)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建工窗口。 四、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使用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1、《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由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五、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三个工作日内携带登记牌原件及《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二)进行登记注销。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一: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