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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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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马政[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公务员法》、《地方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部门行政首长)。
  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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