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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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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11月运行以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卫生局等部门积极改进和完善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自2003年以来陆续实现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22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联网,实现了住院费用网上申报结算,并且具备了门诊医疗费联网申报结算的条件。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制度,现就实施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联网结算工作步骤和主要任务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分两步实现门诊联网结算。

  第一步,在环湖医院、254医院、长征医院、人民医院、武警医院、南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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