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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长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长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陇南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长”负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陇南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陇南道路交通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条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村(社区)长为辖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 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四长”负责制的内容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应构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纵横配合紧密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县(区) 、乡(镇)政府成立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应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文,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出予以表彰奖励的意见,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坚决落实。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工作应每年签订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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