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服务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上对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业统计提出具体要求。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决策;是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扬州扩大城市影响力、增强竞争力,迈向国际知名特色城市的必由之路。 “十五”时期我市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增加值年均增长11.8%,2005年增加值达313.6亿元,增长14.3%。服务业内部结构不断优化,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但与国内发达城市比,我市服务业发展还存在占GDP的比重偏低、发展规模较小、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问题。随着现代制造业及城市化进程加快,金融、物流、信息、中介服务、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速,我市服务业面临着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问题,加强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尤其要建立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和制度,以全面、系统、及时实施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缺乏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滞后、统计力量薄弱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问题,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提供基础保证。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分工协作,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县(市、区)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