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28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特制定并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会计培训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会计培训单位进行备案确认管理,切实保证会计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滥收费现象发生。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