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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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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国办发(2006)3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市)科技工作的紧迫性
  (一)县(市)处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特殊地位。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对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国家科技工作和县(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我省县(市)科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科技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大任务,在科技富民、科技强省、科技产业化和自身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省县(市)科技工作呈现出宏观管理加强、区域经济发展、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培训扎实、服务领域延伸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受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我省的县(市)科技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不够到位,投入严重不足,机构缺乏有效保障和人才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创新型青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摆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工作。

  二、创新体制,全面部署县(市)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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