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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选聘原残运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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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6]1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选聘原残运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32号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6年5月2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原残运人员每月给予200元的就业补助,暂定三年……”。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原残运人员的就业和稳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取缔营运性摩托车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9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3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第8次)精神,制定《关于选聘原残运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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