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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减少和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际运作中的风险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本金,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必备的、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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