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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政发〔2006〕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莱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飙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救助预案。
  1.5指导方针
  1.5.1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5.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救助预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飙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3人(含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3万人(含0.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1万间(含0.1万间)以上。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负责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3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建委: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交通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卫生局:指导、帮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飙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济南铁路局莱芜车务段:恢复受损铁路基础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市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市经贸、供销部门: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市外经贸局、外事办、海关、商检等涉外部门,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4驻莱部队的职责
  莱芜军分区应协调驻莱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4.2.2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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