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6〕99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的通知
(台府办〔2006〕99号)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