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的通知 (台府办〔2006〕99号)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