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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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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6]12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6]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有效管理、服务和使用,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州各县市城镇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应完善、齐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项目)应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原有住宅小区(项目),如水、电、供暖、天然气、物管用房、垃圾箱、自行车棚等建设不到位以及地下相关管线严重老化的,由原开发建设(产权)单位及相关供应单位整治完善,经验收合格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应逐步实行招投标方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机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物价、园林、民政、公安、邮政、电信、供电、有线电视、市政、环卫、供水、供暖、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的约定,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于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小区(项目)内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及公安派出所人员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八条 筹备组应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拟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条 业主公约应就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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