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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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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开展。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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