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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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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2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实施“阳光政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现将全市政府系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
  几年来,我市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政务公开程度不够,程序不规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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