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我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指除旅馆业、招待所外,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遵循“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重点在基层、管理权下放到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兰山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等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兰山公安分局、区发展与计划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物价局、兰山工商分局、区旅游中心、区法制局、兰山地税分局、兰山城管执法分局、区妇联等22个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在综治委设立办公室,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下级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在公安分局设立业务指导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数字统计、情况汇总等工作。 镇街道成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政法、计生工作的副书记和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综治办设立办公室,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公安派出所所长、计生委副主任任副主任,视情配备3-5名工作人员,负责对村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和党政企事业单位、小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点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村社区设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并按照每1000名暂住人口或200户出租房屋配备1名的标准选聘专职管理员;党政企事业单位、小区设立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点,每500名暂住人口或100户出租房屋配备1名协管员;各居民小组、各居民楼房配备信息员。管理员和协管员、信息员分别负责或协助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暂住人口登记发证、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纠纷调解、违法投诉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安、建设、计生、城管、地税、物价、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实施管理。 公安部门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违反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指导村社区和党政企事业单位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点),按照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出租房屋实行旅店业式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并定期上门检查督促出租屋主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屋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部门要落实规划改造方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划管理,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加、改、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对具有合法产权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整改后经区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出租标准后方可出租;要把出租房屋集中之处的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管理范围,落实人员、责任和经费,切实消除这些地方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象。 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暂住人口查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与出租屋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员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对登记在册的出租房屋逐一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依法作出核定后交城市规划部门定性处罚;对违法建设要加强巡查和监控,发现一宗清拆一宗,坚决刹住抢建、乱建、违建歪风。 地税部门要对出租屋主加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教育,加大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力度,及时查处抗税、漏税的出租屋主,减少税收流失;负责举办税款代征业务培训班,指导村社区和党政企事业单位、小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点)对出租屋主依法进行税款征收,检查、监督代征代缴税款工作。 物价部门要及时颁布收费规定,核发收费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