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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抚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字〔2006〕11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抚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6年抚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真抓实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六年八月八日
  附件:
2006年抚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表


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得分
生猪定点屠宰
2

2
3
1
1、城区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每下降1%扣0.1分,没有定点屠宰的不得少。
2、乡镇定点屠宰面达50%以上。每下降1%扣0.1分,没有定点屠宰的不得分。
3、定点屠宰厂(场)80%以上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标准。未达到的扣1分,没有定点屠宰的不得分。
4、市城区开展牛定点屠宰。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
2
2
2
1、我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一个品种扣0.1分。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监测率达25%以上。每下降1%扣0.1分,未监测的不得分。
3、建立1至2个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未建立的,不得分。
“瘦肉精”整治
2
2
1、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未开展的不得分,开展了成效不明显的扣0.5分。
2、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每增长0.1%扣0.1分。
蔬菜农药残留
2
1、城乡蔬菜农药残留下降5个百分点。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2、城乡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5%以上。每下降1%扣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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