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新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交〔2006〕26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新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工作的意见》(浙交(2006)69号)精神,加快该项工作实施步伐,现对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新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的条件并列入规划的行政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我厅提出书面立项补助申请(附下山脱贫行政村规划、年度计划及批准文件);县级交通局按照浙交(2006)69号文件精神和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对项目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实际调查和测量情况填写审批表(实行一村一表、一路一档),报市级交通局审核。
  二、项目审核。市级交通局收到审批表后,对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
  三、项目审批。我厅收到审批表后,先由省康庄办对内容进行核实,并由省公路局提出审核意见,我厅再根据省公路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建设计划与乡村康庄工程的年度建设计划一并下达,纳入乡村康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我厅对“下山脱贫、整村搬迁”项目的立项补助批复,省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待新区安置点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后,拨付30%;第二次待主体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40%;第三次待老村整体搬迁全部完成,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函告我厅,待我厅审核后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