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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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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19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
  (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
  (三)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地质环境监测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
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建设、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经济、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各种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人为活动责任单位对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气象、水文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第七条 因自然条件变化影响,需进行地质环境监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建筑、采矿、爆破、切坡、破坏植被、堆载渣石、排水渗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影响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为活动,从事该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该活动可能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八条 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分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三级。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发布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地质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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