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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南昌大学与荷兰方提斯大学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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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88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南昌大学与荷兰方提斯大学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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