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