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1998年11月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6年8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路政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