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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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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具体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配合做好当地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进行行业培训的,必须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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