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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1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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