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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烤烟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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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烤烟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06年的烤烟收购工作,全面完成烤烟生产收购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执行收购计划、坚持按合同组织收购烟叶
  严格执行烟叶合同收购计划,按照产购合同组织好生产、收购工作,是烤烟生产稳定的根本保证。烤烟收购计划是国家指定性计划,各县(市)要严格按省下达的167.86万担(其中,出口备货21.24万担)的计划组织好收购,要确保完成全等级上等烟达到35%以上,上中等烟80%以上,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烟农种烟收入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目标。
  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统一思想,自觉维护国家计划和合同收购的严肃性,要严格按分配计划组织收购。收购期间各县(市)、乡镇、站点之间一律不准调整烟叶收购计划。对合同内烟叶不拒收,不限收,对无计划、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坚决不予收购。对“七个等级”的烟叶要按定单、分等级、依标准、按价格进行收购,严肃禁对“七个等级”的烟叶收统价烟,统装烟。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落实好烟叶收购责任制,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收购,严禁超计划收购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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