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删除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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