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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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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删除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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