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2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2004年4月30日前竣工的,因不能提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的,可将2004年4月30日前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本市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2004年4月30日后竣工的,应提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放射诊疗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意见。未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的放射诊疗项目,需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