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