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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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