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煤矿集中整治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安排部署,全市煤矿集中整治行动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即市级核查验收阶段。从集中整治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对这次集中整治认识高,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第二阶段督查验收中,仍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全市煤矿集中整治工作。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全市煤矿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全市煤矿集中整治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6)15号)的要求,针对在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督查验收工作中,发现仍存在的采矿权纠纷、越层越界、资源重叠、井筒建在界外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中整治时限内作出理顺、退回、关闭的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针对煤矿企业火工品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公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