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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乡镇煤矿开展集中整治核查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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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乡镇煤矿开展集中整治核查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集中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6)15号)安排部署,目前全市煤矿集中整治已进入第三阶段,即市级核查验收阶段,现决定对全市乡镇煤矿集中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核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核查验收分组:
  此次核查验收组织领导和核查验收分组继续沿用全市煤矿集中整治验收处理阶段,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集中整治督查验收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87号)中成立的督查验收领导组和督查验收分组不变。第二阶段督查验收领导组及办公室即为本阶段核查验收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工作,接收派驻各县(市、区)核查验收组的情况汇报,对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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