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活动,以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清欠途径) 建设工程出现被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