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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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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顺利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76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方式
  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挂靠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财务中心负责派遣、管理项目财务总监,以及财政基建专户管理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按照“一个中心、两种模式、分类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按照基础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和公益事业类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分别采取财政专户管理和派遣财务总监两种管理模式。其中,基础产业类项目,以派遣财务总监方式实施财政监管;基础设施类和公益事业类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以融资方式为主的,按派遣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管理,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为主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范围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包括市级各国有投资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对象是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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