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已经镇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和指导,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