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办理规定(2006年修正) (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办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议案办理程序,加强议案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规定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是指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