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2006年修正) (2004年6月11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严肃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