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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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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86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规划,准确定位,突出特色
  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委、发改委、开发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总平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将各开发区建设纳入南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各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时,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业定位,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努力提升开发区的产业档次。
  二、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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