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