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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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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6〕9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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