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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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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前置条件、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五)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步骤、形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五)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六)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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