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 一、全市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基数根据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国家下达我市的控制计划为: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减少11.2%,二氧化硫比2005年减少11.9%。具体总量指标是: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26.9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23.9万吨;二氧化硫由2005年的83.7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73.7万吨。 二、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确定原则和措施 我市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原则上以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排放基数,在确保完成全市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削减能力,对都市发达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等排污情况进行区域和全市平衡。 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同时,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在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削减任务要落实到有关企业和具体治理项目。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考核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地纳入本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总量指标分解到具体的排污单位,并落实削减任务,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通过年度计划的制订,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计划目标。从2006年开始,全市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县(自治县、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总量削减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党政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内容。2008年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将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1: 重庆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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