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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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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字〔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 “十五”期间,我们紧紧抓住国家、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好机遇,在全市掀起了农村公路建设高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共完成投资14.3亿元,建设农村公路4815公里,通油(水泥)路行政村达93%以上,投资力度之大、增长里程之快、经济社会效益之好前所未有,农村交通运输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部分县市存在重建轻养问题,养护管理跟不上,造成部分农村公路破损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效益的发挥。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施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编制上报农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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