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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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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6〕137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以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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