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第十二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法制办公室备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品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文昌鸡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文昌鸡及其产品的保护,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是指使用经过提纯复壮的文昌鸡苗、采用传统型的、生态型的饲养方法,在文昌市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受保护的文昌鸡产品为文昌鸡的鸡蛋、鸡苗、活鸡 |